高雄市公寓大廈暨社區發展服務協會章程
111年1月18日經本會成立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公寓大廈暨社區發展服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以協助政府相關政令之推行,公寓大廈物業管理暨社區保全維護服務之推廣,強化且擴大社會服務範疇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設立高雄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財、監三大委
員講習課程,認證及培養社區調解義工,建立和諧守法
的社區服務平台。
二、配合市政府推展光電社區大樓及環境綠化,衛生品
質的提昇輔導,全力營造綠能環境的快樂社區。
三、維護高雄市公寓大廈社區結構安全與公共場所安全的輔導及宣傳,催生市議會設立地方自治條例中,針對20年以上的社區大樓結構、外牆,與相關水、電、瓦斯、公園設施等,建立完善的安全評估機制,以維護市民住宅財產安全。
四、輔導協助大樓公寓新建商住商場完工後依交屋程序給首屆管委會的作業保障。
五、推動社區公寓大樓基金免費在高雄市銀行設信託專戶機制與相關地方法規配合、以建立高雄市各公寓大樓管理基金受到保障與維護權益。
六、配合高雄市政府政策推動高雄市社區危樓重建師平台服務。
七、配合高雄市政府多項政策推廣,協助提升高雄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之專業服務能力,舉辦多項的職訓課程與活動,讓無實務工作經驗的學員,透過講習或活動更瞭解社區公寓大樓管理的重要,讓每個學員都能為社區服務盡一份心力。
八、其他高雄市政府委託本協會輔助公寓大樓、社區工作任務。
本會辦理前項各款任務時,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別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於本市、
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
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市公私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
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
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代表參與
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只限以單位名稱行使
權利;團體會員只限擔任一般理、監事職位。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
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
年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
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常務理、監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經常務理、
監事會決議後於二年內不得重複加入本會、且於會計年度
結束時生效。
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一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 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
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
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
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 三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常務理監事會為決策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 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 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第十 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八、 得提出下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 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他二名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 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 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 十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
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若干人,名譽理事若干人,會務顧問若干人,一般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名譽理事長不限任期。本會另增設創會榮譽理事長一職,參與列席本會相關會議。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由會員(會員代表)請求召開時,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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